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绍兴市民政局关于准予筹备成立绍兴市健身气功协会的批复

来源:本站 作者:admin 发布日期:2017-11-07 点击次数: 1391
 绍兴市民政局文件
 绍市民民〔2012〕31号
 绍兴市健身气功协会发起人:
你们提交的《关于要求筹备成立绍兴市健身气功协会的申请报告》及有关材料收悉。根据国务院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》和有关政策规定,经研究,批复如下:
一、准予筹备成立绍兴市健身气功协会。该会属专业性社会团体,业务主管单位为绍兴市体育局。
二、你们应在本市范围内进一步发展会员,于本批复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,通过章程,产生执行机构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,并于召开会员(代表)大会之日起60日内向我局申请成立登记。经核准登记后,协会方可开展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,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。
三、协会的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原则上不得由党政机关(含人民团体)领导干部兼任,确需兼任的,应按照《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、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<浙江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实施办法>的通知》(浙组[1999]6号)精神,报请有关部门批准。
四、协会成立登记后,要健全组织机构,加强能力建设,充分发挥提供服务、反映诉求、规范行为等方面的作用,为促进我市健身气功运动的健康发展,推动绍兴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作出应有的贡献。 协会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、法律法规及我局核准的章程,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、检查和监督管理,重大活动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我局。
附:绍兴市社会团体成立大会议程
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
http://www.zjsxmz.gov.cn/Detail.aspx?id=783